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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及管理办法

青海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及管理办法

(青大校研字〔2012〕21号)发布日期:(2014.4.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结合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是指有能力招收和培养研究生并对培养质量负主要责任的学校专、兼职教学及科研人员。

第三条 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是培养和造就高层次创新人才的重要基础,是促进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建设高水平学科的重要前提,是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应遵循有利于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建设与发展,有利于巩固和提升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水平,有利于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的原则,注重水平,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第二章  选聘条件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的基本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57周岁,具有教授(或相当于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硕士以上学位;45岁以下者,必须具有博士学位

(二)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遵纪守法,道德高尚,作风正派,学风优良,治学严谨,善于协作,能为人师表,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三)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学术水平应居本学科前列,能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学科发展的前沿及发展趋势,有重要的创新型科研成果。

(四)所从事的研究方向应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承担有重要价值的科研项目,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

(五)能胜任研究生教学和指导工作,已完整培养过一届以上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良好。

(六)农学、医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除外)学科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学术水平具体要求:

1、近5年科研成果方面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在本专业领域一级学报以上刊物发表论文5篇以上,其中被SCI收录的论文1篇以上;或被SCI收录的论文2篇以上。

②出版学术著作1部,并在本专业领域一级学报以上刊物发表论文3篇以上。

③获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名)。

2、近5年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年均到账科研经费10万元以上。

第六条 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申请者,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同时,还应具有博士学位并有主持的国家级科研项目,年均到账科研经费15万元以上。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的基本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57周岁,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硕士以上学位;对50周岁以上,学术造诣较高,科研能力较强,且学术水平居本学科前列者,学历可适当放宽。

(二)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遵纪守法,道德高尚,作风正派,学风优良,治学严谨,善于协作,能为人师表,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三)有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稳定的研究方向,较强的科研能力,能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学科发展的前沿及发展趋势。

(四)所从事的研究方向应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承担一定的科研项目,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

(五)能胜任研究生教学和指导工作,协助培养过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良好。

(六)学术水平根据不同学科具体要求如下:

1、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1)近5年科研成果方面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在本专业领域CSSCI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

②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学术著作1部,并在本专业领域CSSCI及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③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科研奖励(一等奖不分排名,二等奖、三等奖个人排名前三名)。

(2)近5年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年均到账科研经费纵向1万元以上,或横向5万元以上。

2、农学、医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除外)学科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1)近5年科研成果方面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在本专业领域CSCD以上刊物发表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一级学报以上刊物发表的论文2篇以上;或被SCI收录的论文1篇以上。

②出版学术著作1部,在本专业领域CSCD以上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其中,在一级学报以上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

③获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不分排名、二等奖、三等奖个人排名前三名)。

(2)近5年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年均到账科研经费纵向3万元以上,或横向20万元以上。

3、工学学科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近5年科研成果方面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在本专业领域CSCD及以上刊物发表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一级学报以上刊物发表的论文2篇以上;或被SCI收录的论文1篇以上。

②出版学术著作1部,在本专业领域CSCD及以上级别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其中,在一级学报以上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

③获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不分排名、二等奖、三等奖个人排名前三名)。

(2)近5年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年均到账科研经费纵向3万元以上,或横向20万元以上。

4、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近5年科研成果方面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在本专业领域CSCD以上刊物发表论文3篇以上。

②出版学术著作1部,在本专业领域CSCD及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

③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医德高尚,医术精湛,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证书(限第一完成人);或获省部级以上学术荣誉证书。

(2)近5年主持科研项目,年均到账科研经费0.5万元以上。

 

第三章  选聘程序与职责

 

第八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程序。

(一)拟申请担任研究生指导教师者,填写《青海大学选聘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提交科研成果和科研经费等有关材料,由学位点审查,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初审。

(二)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初审通过者的材料提交研究生院复审。 

(三)研究生院将复审合格的申请者材料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议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者名单在校内公示,7日内无异议者,正式聘任其为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九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职责。

(一)将研究生的思想道德教育放在第一位,将研究生的理想信念、爱国主义、综合素质等方面的培养提高贯穿于课程教学、论文指导等具体培养环节的全过程,引导研究生养成求真务实和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二)熟悉并执行学位条例及学校研究生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在本学科范围内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承担科研项目,具有满足研究生培养要求的科研经费。

(三)在研究生培养全过程中切实对研究生进行指导。

1、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制定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并定期督促和检查其实施效果。

2、指导研究生选课,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参与编撰研究生教材。 

3、指导研究生确定论文选题、文献阅读、试验设计,检查研究生的学习科研情况。

4、指导做好研究生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和学位论文工作;认真修改和审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并根据论文质量给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

5、对品行不良、身心健康状况不佳、学习成绩不合格等不适合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提出中止学习或其它处理意见。

6、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毕业研究生的思想总结、毕业鉴定和就业指导工作。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条 为进一步增强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责任意识,提升其指导研究生的能力和水平,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新任研究生指导教师须经培训后方能上岗。

第十一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自然解聘,所指导的研究生按有关程序转给其他导师。

(一)调离;

(二)不在岗1年以上;

(三)连续3年未招收研究生;

(四)退休。

第十二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考核。

(一)学校定期对研究生指导教师进行考核、评估,实施动态管理,考核合格后方能继续招生,考核工作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

(二)学校对做出突出成绩的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实行奖励政策。

(三)在考核当年已经取得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但尚未招生的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不参加考核。

(四)无故拒绝考核者,视为自动放弃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五)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年终进行。研究生指导教师须填写《青海大学研究生研究生指导教师年度考核表》,报研究生院,逾期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六)考核内容。

1、师德师风。有良好的师德品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

2、课程教学。课堂教学规范,教学评价良好,课时量符合学校相关要求;校外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每年至少向本专业领域师生做2场高水平的学术报告。

3、科研成果。考核当年有主持省部级及以上课题,在本专业领域CSCD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博导2篇,其中在一级学报至少发表1篇;硕导1篇);或在考核当年有出版的学术专著,且有主持省部级及以上课题。 

4、培养质量。准时、高效、高质量的指导完成研究生开题报告、中期检查、学位论文、答辩等培养环节,评价良好。

(七)考核结果。

1、对考核优秀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予以必要的表彰奖励。

2、对课堂教学评价不合格者,视情况减少其招生名额、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其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3、对达不到考核条件要求的,减少其招生名额。

4、考核当年所指导的参加双盲评审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有2/3以上的专家评价不合格者,暂缓其1年研究生招生权。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1)受刑事处罚和党纪、行政处分者;

(2)出现重大教学事故、医疗生产事故者;

(3)对所指导的研究生毕业论文不负责任,论文查重率超过50%者;

(4)学校对不遵守学术道德和社会公德、出现学术不端行为者;

(5)对连续3年考核达不到条件要求者;

(6) 连续2年所指导的参加双盲评审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有2/3以上的专家评价不合格者。

 

第六章  校外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及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实际,选聘校外研究生指导教师,目的是为了弥补校内实习、实验教学条件和学科资源等不足,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十四条 校外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是指有能力招收和培养研究生并对培养质量负主要责任的校外兼职教学、科研、工程技术、医疗技术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五条  校外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

(一)校外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基本条件、选聘审核程序与校内研究生指导教师相同。

(二)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已担任经教育部批准硕博士授权单位的研究生指导教师,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聘任其为相关专业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十六条 校外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管理。

(一)校外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管理与校内研究生指导教师相同。

(二)校外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的研究生完成的科研成果原则上归青海大学所有,对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校外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必须在各专业学位点(学院)的领导下培养研究生,积极参加学术活动,按学校规定积极参与各个培养环节的教学研究活动;对不服从管理者,停止招生,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所指导的研究生按有关程序转给其他导师。

第十七条 农科类校外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原则上只聘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医学类原则上只聘专业学位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工学和管理学原则上只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教学科研人员,大中型企业优秀的高级工程技术和高级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八条 各学科实行校外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和校内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形成导师小组合作指导,联合培养研究生。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学术论文要求申请者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学术著作要求申请者为第一作者或第一主编。

第二十条 本办法修订、解释权归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