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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问答

  

  一、促进高校毕业生面向企业就业

  1.对中央驻青企业和国有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哪些规定?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3〕149号)规定:中央驻青企业招聘人员应安排不少于30%的新增岗位吸纳当地高校毕业生。我省实施的重大工程、重点项目,新增就业岗位要安排50%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就业。

  2.对国有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哪些鼓励政策?

  青政办〔2013〕149号规定:国有企业新增就业岗位,每吸纳1名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不超过2年单位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补贴和1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

  3.对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哪些鼓励政策?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9〕46号)规定:企业对新招用高校毕业生进行培训的,按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地方财政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向聘用高校毕业生达到职工总数15%以上的中小企业倾斜。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4.对非公有制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哪些扶持和奖励政策?  

  青政办〔2013〕149号规定:小微企业、非公企业新增就业岗位,每吸纳1名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补贴期限可延长至4年。

  5.对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哪些优惠贷款政策?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专项就业培训工程暨2013年培训工作的意见》(青政办〔2013〕146号)规定:小微企业新增岗位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每吸纳1人,企业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10万元,并享受2年的财政贴息。

  6.到中小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哪些政策?

  青政办〔2013〕149号规定:到中小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等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7.高校毕业生到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就业可否在当地落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规定:对各类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按各自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施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专项就业培训工程

  8.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专项就业培训工程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专项就业培训工程暨2013年培训工作的意见》(青政办〔2013〕146号)规定: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实施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专项就业培训工程,开展三类8项就业专项培训工作。用3年时间,全省组织2.4万名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进行能力素质专项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6000名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进行创业培训,培训后3个月内开业成功率达到30%以上,实现1800人创业并带动5400人就业的倍增效应。

  9.能力素质专项培训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青政办〔2013〕146号规定:本着提升综合素质、增强竞争能力、提高就业机率的原则,组织本地区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开展1-2个月的就业能力提高培训。各地结合大中专毕业生的现状,有重点、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确定培训内容、培训形式、培训时间、培训班次,提高藏区大中专毕业生公考公招的竞争能力,切实增强培训工作的实效性。

  依托省属高校、省内有资质培训机构、对口援青省市培训机构,对2013年新招聘的中小学教师、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开展2年以内的岗前素质提升培训。根据新聘人员业务素质的具体实际,以取得岗位所需资格为目的,确定培训内容、学制形式、批次数量。未取得资格的新聘人员,要同教育、卫生部门签订书面协议,经岗前强化培训,限2年内取得相应资格,逾期未取得的按协议予以解聘。

  10.产业技能人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青政办〔2013〕146号规定:围绕国家循环经济发展先行区和十大战略新兴产业项目、产业基地和产业集群建设,结合企业岗位需求,采取企业与技工院校合作的方式,组织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进行1—2年的中长期订单定向产业技能人才储备培训。参训后,必须取得培训合格证和职业技能等级证,持证上岗。结合现代农牧业发展、现代服务业发展、基层社会管理、三江源生态保护等需求,组织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开展1-3个月的农牧业技能人才、现代服务业技能人才、基层社会管理技能人才和生态保护技能人才培训。

  11.自主创业培训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青政办〔2013〕146号规定:结合地方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发展,依托省属高校、省内有资质培训机构、对口援青单位培训机构,针对大中专毕业生特点和创业不同阶段的需求,开展多类型、多形式的创业培训。引导鼓励更多的高校毕业生走自主创业之路,以创业带动就业。

  12.参加专项就业培训的大中专毕业生可享受哪些补贴?

  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培训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09〕47号)规定:开展“高校毕业生技能成才活动”。培训对象为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由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学员,由学员在确定的培训机构中自主选择专业参加为期一年的技能培训。凡参加3+1项目技能培训的学员,培训补助资金由省财政支付。凡学制两年的补助一年,凡学制三年的补助两年,学制培训补助标准按省发改委核准的年收费标准执行,省外培训的按当地发改委核准的年收费标准执行。一年以内的按照现行培训补贴的相关规定执行,职业技能鉴定补助标准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13.参加专项培训的困难大中专毕业生还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青政办〔2013〕146号规定:对参加培训的纯农(牧)户和城镇零就业、城乡低保及残疾家庭的大中专毕业生,除按现行政策给予培训补贴外,按实际培训天数每人每天给予20元生活费补贴;省内跨州(地、市)参加培训的,给予300元一次性交通、住宿费补助;到省外参加培训的,给予800元一次性交通、住宿费补助。

  14.高校毕业生如何申请参加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可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了解职业培训开展情况,选择适宜的培训项目参加。

  职业培训工作主要由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技工院校或企业所属培训机构承担。

  15.高校毕业生如何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可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毕业后按规定进行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也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青财社字〔2011〕2371号)等文件规定,高校毕业生自主参加省内外职业技术院校等培训机构招录学习或自行选择工种进行短期技能培训的,培训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方式拨付。拨付程序仍采取先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集中分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直接将培训补贴拨付到高校毕业生本人银行卡上。

  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后,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验印的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70%给予补贴。

  16.高校毕业生如何获取职业资格证书?

  高校毕业生个人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自主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要参加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专业能力)考核。经鉴定合格者,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17.高校毕业生如何申请技能鉴定补贴?

  青财社字〔2011〕2371号等文件规定: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技能鉴定补贴的审核拨付比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程序和方式,由鉴定机构或个人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稳定灵活就业

  18.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以享受哪些税费优惠政策?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等文件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支持政策。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19.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还可享受哪些扶持政策?

  青政办〔2013〕149号规定:初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1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人均10万元、总额50万元以内申请为期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合伙经营两年以上的小额担保贷款可扩大到100万元以内。创办微利项目、个人或合伙初次创业项目(除国家规定不予贴息外)的,在规定的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

  青政办〔2013〕149号规定: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申办企业的,实行“零成本”注册,可在领取营业执照2年内缴足出资人认缴的注册资本,可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青政办〔2013〕149号规定:对创业成功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奖励,已享受三江源地区开业补助的不再享受。对纯农牧户家庭和城镇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吸纳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一起创业的,对本人和共同创业人员给予3年单位及个人社保补贴。

  20.什么是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的用途是什么?

  小额担保贷款是指通过政府出资设立担保基金,委托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由经办商业银行发放,以解决符合一定条件的待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一项贷款业务。

  小额担保贷款主要用做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21.怎样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在哪些银行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都可以开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经办银行。在指定的具体经办银行可以办理小额担保贷款。

  22.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培训补贴有哪些新规定?

  青政办〔2013〕149号规定:结合地方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发展,组织高校毕业生开展多类型、多形式的创业培训,落实参加创业培训的相关政策,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创业培训,实现自主创业。将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期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

  23.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有什么政策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等规定,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要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由灵活就业人员签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四、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24.什么是就业见习?

  就业见习是指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本人意愿,组织其到经政府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进行见习锻炼、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的一项就业促进措施。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09〕186号)明确了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目标任务、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由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如参加就业见习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咨询。

  25.对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有哪些鼓励政策?  

  青政办〔2013〕149号规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组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且期满留用率达30%以上的,按32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见习生活补贴。见习单位要加强见习场所的安全管理,并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6.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如何参加就业见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媒体、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渠道,发布就业见习信息,公布见习单位名单、岗位数量、期限、人员要求等有关内容,或者组织开展见习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的双向选择活动,帮助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见习单位对接。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可与原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当地团组织联系,主动申请参加就业见习。

  27.就业见习期限有多长?

  青人社厅发〔2009〕186号规定:我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省外高校青海籍回青就业的毕业生)均可申请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时间一般为3个月至12个月。

  28.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享受哪些政策和服务?

  青人社厅发〔2009〕186号规定:见习单位必须建立配套的见习管理制度,包括对见习人员的管理、生活补助发放、见习情况考核及鉴定等;见习单位应能够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部分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

  青政办〔2013〕149号规定:见习期间所在见习单位为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9.见习基地如何申请见习补贴?

  由见习基地先行垫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再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

  就业见习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实际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人员《身份证》、《登记证》复印件和大学毕业证复印件、企业(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

  五、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和服务

  30.什么是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规定:从2013年起,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年底前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1号)规定:将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对有就业意愿的,及时提供用人信息;对有创业意愿的,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组织参加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

  31.我省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青政办〔2013〕149号规定:按照对城市、农村、牧区生源进行分类指导的原则,大力加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和援助工作,年内确保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对有就业意愿的,及时提供用人信息;对有创业意愿的,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组织参加就业见习和职业技能培训。

  32.高校毕业生就业实名制登记有哪些规定?

  青政办〔2013〕149号规定:教育部门要及时提供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实名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基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平台,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和动态管理,对高校或教育部门提供的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信息,按户籍地进行层层分解,由县级平台主动联系,对回到当地求职的,掌握就业服务需求;对未回当地的,掌握就业状况。分区域、分行业、分层次开展专场招聘和网络招聘活动,增强招聘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共建共享,实现就业信息与高校校园网互联互通。

  33.高校毕业生可否在求职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

  国办发〔2013〕35号规定:允许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地(直辖市除外)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纳入本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政策扶持范围。青政办(2013)149号规定:高校毕业生可在学籍地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纳入学籍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范围。

  34.如何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制?

  青政办〔2013〕149号规定: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统一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提供高效、便捷的就业服务。各高校要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加大学科和专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快推进就业指导课程和学科建设,全面开展职业发展教育和就业指导,培养符合市场需求的人才。扩大高等职业院校办学规模,加大高素质技能人才培养力度。推动大学生参与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活动,增强其就业、创业和职业转换的能力。加强对高校毕业证书发放情况的监管,严禁将毕业证发放与就业签约挂钩,确保毕业生签约情况真实可靠。

  35.如何做好高校毕业生专项就业服务?

  青政办〔2013〕149号规定:支持高校发挥自身优势,进一步搞好校企对接,每年有针对性地组织校园招聘活动,宣传解读政策,介绍企业文化、职场环境、岗位需求等。要充分发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的作用,组织好民营企业招聘周、大型现场招聘会、就业服务周、就业服务月和网络招聘等就业服务活动,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以进一步畅通高校毕业生求职通道。

  36.如何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预警监测?

  青政办〔2013〕149号规定:省属各高校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研判,实行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校内公示制度、离校未就业统计月报制度、就业失业情况反馈制度。探索建立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的外部考评机制,把就业状况作为招生计划制定、质量评估、经费投入、专业设置、班子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重点产业人才供需对接机制,超前设计专业设置和制定培养计划。

  37.如何开展重点群体就业帮扶工作?  

  青政办〔2013〕149号规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重视做好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和纯农纯牧户、城镇零就业、城乡低保、残疾人家庭等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加大对特殊群体就业帮扶力度,认真开展摸底排查,“一对一”开展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参加各类培训的纯农牧户和城镇零就业、城乡低保及残疾人家庭的高校毕业生,除按现行政策给予培训补贴外,按实际培训天数每人每天给予20元生活费补贴;省内跨州(地、市)参加培训的,给予一次性300元交通、住宿费补助;到省外参加培训的,给予一次性800元交通、住宿费补助。

  38.对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哪些扶持政策?

  青政办〔2009〕46号规定:对困难高校毕业生,各地要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扶持措施,并优先安排进入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并实施重点援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在组织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工作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拔困难高校毕业生。对因病等原因短期内无法实现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按照有关救助政策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困难高校毕业生由学生所在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困难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39.普通应届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是什么?    青政办〔2013〕149号规定:从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年度内毕业生,按学籍所在地每人发放一次性求职补贴900元。

  40.就业服务机构或劳务经纪人组织高校毕业生异地就业的有哪些奖励政策?  

  青政办〔2013〕149号规定:就业服务机构组织高校毕业生异地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省内300元/人、省外500元/人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劳务经纪人组织高校毕业生异地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省内100元/人、省外200元/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41.主要有哪些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

  ⑴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援助、就业与失业登记或求职登记等各项公共服务,按规定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档案管理等服务。此外,还定期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专项活动,比如每年5月“民营企业招聘周”、每年9月“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每年11月“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搭建供需对接平台。

  ⑵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

  目前,各省教育部门、各高校普遍建立了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咨询、用人单位招聘及实习实训信息、求职技巧、职业生涯辅导、毕业生推荐、实习实践能力提升和就业手续办理等多项就业指导和服务。

  ⑶ 职业中介机构

  主要包括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经营性机构,政府鼓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对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服务并符合条件的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42.高校毕业生获取就业信息的主要渠道有哪些?

  ⑴ 浏览各类就业信息网站,包括中央有关部门主办的全国性就业信息网站、地方有关部门主办的就业信息网站、各高校就业信息网站及校内bbs求职版面、其他专业性就业网站等;

  ⑵ 参加各类招聘和双向选择活动,包括国家有关部门、各地、学校、用人单位等相关机构组织的各类现场或网络招聘活动;

  ⑶ 参与校企合作实习,包括社会实践、毕业实习等活动;

  ⑷ 查阅媒体广告,如报纸、刊物、电台、电视台、视频媒体等;

  ⑸ 他人推荐,如导师、校友、亲友等;

  ⑹ 主动到单位求职自荐等。

  43.在校期间高校毕业生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提升就业能力?

  在学好专业知识技能的同时,根据学校要求或安排,毕业生可以通过选修或必修就业指导课程、参与学校组织的就业实习、技巧辅导、模拟招聘等活动,学习和了解相关职业的资料和信息,充分借助社会实践平台,全面提升就业能力。

  高校毕业生还可通过学校实施的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组织到企业顶岗实习、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机构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等,切实增强自身的岗位适应能力与就业竞争力,促进职业素养的养成。

  44.高校毕业生如何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离校后未就业如何获得相应的就业指导和服务?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为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纳入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统一管理,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和各高校将进一步完善以实名制为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做好高校毕业生毕业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

  六、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服务

  45.我省实施了哪些基层服务项目?

  近年来,根据中央各有关部门统一安排部署。我省组织实施了4个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包括:“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大学生志愿服务青南计划”、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计划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46.什么是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

  2008年,中组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关于印发〈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组通字〔2008〕18号),计划用五年时间选聘10万名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或团支部书记、副书记等职务。从2010年开始,扩大选聘规模,逐步实现“一村一名大学生村官”计划的目标。选聘的高校毕业生在村工作期限一般为2-3年。

  我省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服务选聘工作自2006年起实施,选聘的高校毕业生在岗服务期限为3年。

  47.选聘到村任职的对象是什么?要满足哪些条件?

  选聘对象为30岁以下应届和往届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重点是应届毕业和毕业1至2年的本科生、研究生,原则上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非中共党员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也可以选聘。

  基本条件是:①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踏实,吃苦耐劳,组织纪律观念强。②学习成绩良好,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③自愿到农村基层工作。④身体健康。此外,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团中央等部门组织的到农村基层服务的“三支一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活动期满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自愿且具备选聘条件的,经组织推荐可作为选聘对象。

  48.什么是“三支一扶”计划?

  三支一扶是支教、支医、支农、扶贫的简称。2006年,中组部、原人事部等八部门下发《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以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从2006年开始连续5年,每年招募2万名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限一般为2-3年。招募对象主要为全国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2011年4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7号),决定继续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从2011年起,每年选拔2万名,五年内选拔10万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三支一扶”服务。

  49.什么是大学生志愿服务青南计划?

  大学生志愿服务青南计划是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地方项目。我省从2006年开始,由共青团省委每年招募400名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主要到青南三州贫困县的乡镇从事为期2年的教育、卫生、农技、扶贫以及青年中心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工作。

  50.参加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后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根据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2号)等文件规定,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青南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服务期满的毕业生,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⑴ 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优惠:每年拿出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招聘计划的一定比例,专门用于定向招录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也可报考其他职位。

  ⑵考学升学优惠: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职(高专)学生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

  ⑶国家补偿学费和代偿助学贷款政策:参加各基层就业项目的毕业生,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⑷服务期满自主创业的,可享受税收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有关政策。

  ⑸其他:各基层就业项目服务年限计算工龄。服务期满到企业就业的,按照规定转接社会保险关系。

  七、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

  51.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外,还享受优先选拔使用、考学升学优惠、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就业安置帮扶等优惠政策。

  52.如何理解高校毕业生应征“优先”政策?

  征兵报名前,县级兵役机关通知预征对象报名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高校毕业生本人持《登记表》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应征。

  高校毕业生预征对象体检由县级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同级卫生部门具体负责。征兵前,县级兵役机关要通知预征对象体检时间、地点、注意事项,安排其上站体检。

  组织高校毕业生政审时,严格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进行。《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的“就读学校鉴定意见”栏的鉴定意见以《登记表》意见为准,不再填写鉴定意见。入伍前,《登记表》作为政审表的附件装入新兵档案。

  县级兵役机关召开定兵会议审批定兵时,优先批准体检、政审合格的高校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入伍。

  同等条件下,高校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本科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有关具体规定按照军队有关部门出台的文件执行。

  53.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给予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的内容是什么?

  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费补偿款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54.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享受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的标准是多少?

  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 35号)规定,国家对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为6000元;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者代偿;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55.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都可以享受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吗?

  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按部队生长干部条件招收的大学毕业生,以及从高校毕业生中直招的士官等其他形式到部队参军的高校毕业生,均不享受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56.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享受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如何计算?

  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不论服役时间长短,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在高校毕业生入伍时,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即按完成最终学历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

  57.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申请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的程序是什么?

  ⑴ 填写有关表格:预征工作开始后,有应征意向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登录“大学生预征网上预征报名系统”(http://zbbm.chsi.com.cn或http://zbbm.chsi.cn),填写、打印并向就读高校递交《登记表》、《申请表》。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还需提供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书复印件。其中,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⑵ 高校初审盖章:离校前,高校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连同《登记表》一起交给学生本人。

  ⑶ 表格递交县征兵办:10月31日前,高校毕业生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时将《登记表》及《申请表》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⑷ 县征兵办审批入伍、复核材料并盖章:12月31日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后,向其发放《应征入伍通知书》,并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申请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等情况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分别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⑸ 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并确定最终名单:次年1月15日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户籍为本县(市、区)的入伍高校毕业生的《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申请表》原件,寄送至应征入伍毕业生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各高校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最终,汇总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备案后,确定当年享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政策的最终名单及具体金额。

  58.补偿、代偿的经费如何发放到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手中?

  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和地方所属高校在收到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向毕业生补偿学费;对于申请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由学校代替毕业生按照还款协议,向银行偿还其在本校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凭据交寄毕业生本人或其家长,将剩余资金汇至高校毕业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在收到代偿资金后1个月内,根据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次性向银行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

  59.因个人原因被部队退回,毕业生已获补偿、代偿的经费要被收回吗?

  高校毕业生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被部队退回的,取消其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资格。已获补偿或代偿资金由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征兵办公室收回,并逐级汇总上缴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60.高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年限是多少?

  我国现行的义务兵役制度是两年。

  61.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享受哪些升学考学优惠政策?

  (1)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且专列一定比例招收退役毕业生报考者;

  (2)退役后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

  (3)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4)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计划单列、专升本考试、单独录取),30%比例入读普通本科。

  62.什么是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

  2008年,政法院校开展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重点从军队退役士兵和普通高校毕业生中选拔人才,为西部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层公、检、法、司机关定向招录培养专科以上层次的各类人才。

  63.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其户口档案存放在哪里,如何迁转?

  高校毕业生在4-7月份参加预征,身体初检和政治初审合格,填写《登记表》,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档案可转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存放。批准入伍后,其学籍档案放入新兵档案。

  64.高校毕业生退役后就业及户档迁移有何优惠政策?

  入伍高校毕业生退出现役后,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从退出现役当年的12月1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止),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到各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求职的,可按规定免费享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提供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65.什么是士官?与义务兵有什么区别?

  我军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为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为士官。士官属于士兵军衔序列,但不同于义务兵役制士兵,是士兵中的骨干。义务兵实行供给制,发给津贴;士官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预征指的是义务兵。

  66.没有参加网上预征报名的高校毕业生是否还可以应征入伍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离校前未报名的应届毕业生,可在冬季征兵前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武装部报名并进行兵役登记,合格者确定为预征对象,择优送站体检。体检、政审合格被批准入伍后,补办补偿代偿等手续,仍可享受国家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的各项优惠政策。

  八、积极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

  67.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包括哪些?

  按照《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规定,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所承担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的重大重点项目等,可以聘用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此外的其他项目,承担研究的单位也可聘用高校毕业生。

  68.哪些高校毕业生可以被吸纳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

  吸纳对象主要以优秀的应届毕业生为主,包括高校以及有学位授予权的科研机构培养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

  69.科研项目吸纳的高校毕业生是否为在编职工?

  不是项目承担单位的正式在编职工,被吸纳高校毕业生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70.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与被吸纳高校毕业生签订的服务协议应包含哪些内容?

  ⑴ 项目承担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⑵ 研究助理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住址;

  ⑶ 服务协议期限;

  ⑷ 工作内容;

  ⑸ 劳务性费用数额及支付方式;

  ⑹ 社会保险;

  ⑺ 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服务协议不得约定由毕业生承担违约金。

  71.服务协议的期限如何约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重大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签订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47号)等文件规定,服务协议期限最多可签订三年,三年以下的服务协议期限已满而项目执行期未满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协商续签至三年。

  72.服务协议履行期间可以解除协议吗?

  服务协议履行期间,毕业生可以提出解除服务协议,但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解除服务协议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研究助理被解除服务协议或协议期满终止后,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73.被吸纳高校毕业生如何获取报酬?

  由项目承担单位向高校毕业生支付劳务性费用,具体数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照相应岗位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74.项目承担单位是否给被吸纳的高校毕业生上保险?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为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具体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参保、缴费、待遇支付等具体办法参照各项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75.被吸纳的高校毕业生户档如何迁转?

  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根据当地情况,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其提供户口、档案托管服务。

  76.服务协议期满后如何就业?

  协议期满,如果项目承担单位无意续聘,则毕业生到其他岗位就业。同时,国家鼓励项目承担单位正式聘用(招用)人员时,优先聘用担任过研究助理的人员。项目承担单位或其他用人单位正式聘用(招用)担任过研究助理的人员,应当分别依据《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等规定执行。

  77.毕业生服务协议期满被用人单位正式录(聘)用后,如何办理落户手续?工龄如何接续?

  担任过研究助理的人员被正式聘用(招用)后,按照有关规定,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78、我省鼓励科研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有哪些政策?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9〕46号)规定: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具体办法由科技、教育、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公共职介机构。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九、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其他相关政策

  79.用人单位应该履行哪些社会保险义务?享有哪些社会保险权利?

  (1)社会保险义务:一是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义务;二是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三是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的义务;四是向职工告知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的义务。

  (2)社会保险权利:一是有权免费查询、核对其缴费记录;二是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三是可以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四是对侵害自身权益和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此外,还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80.参加社会保险的高校毕业生享有哪些权利?  

  高校毕业生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享有以下权利:

  有权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3)有权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权益记录;

  (4)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5)对侵害自身权益和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还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81.目前国家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参保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费率是如何规定的?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费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费率,分别是原则上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6%左右和2%;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有关费率确定按照国家相应规定执行;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费率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规定执行,由统筹地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1%。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费率,分别为本人工资的8%、2%和1%。

  (2)参保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费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费率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按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地区可以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建立统筹基金的缴费水平确定。

  (3)城镇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和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要采取定额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   

  82.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如何保管?  

  根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规定,高校毕业生到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就业的,由单位直接接收、管理档案。到无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就业的,可由各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提供档案管理等人事代理服务。高校毕业生离校时没有就业的,档案可由学校统一发回原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保管。档案不允许个人保存。

  83.高校毕业生怎样办理人事代理?  

  按照《人才市场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人事代理方式可由单位集体委托代理,也可由个人委托代理;可多项委托代理,也可单项委托代理;可单位全员委托代理,也可部分人员委托代理。单位办理委托人事代理,须向代理机构提交有效证件以及委托书,确定委托代理项目。经代理机构审定后,由代理机构与委托单位签定人事代理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84.高校毕业生如何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规定,用人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85.关于保护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促进就业公平有哪些新规定?   

  青政办〔2013〕149号规定:推行国有企业分级分类的公开招聘制度,做到招聘信息、过程和结果公开。规范中小企业和非公企业招聘行为,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防止各类就业歧视现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高校毕业生设置性别、民族、毕业院校、户籍等限制性要求。加强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小微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等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约质量,依法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86.高校毕业生如何处理劳动人事纠纷?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高校毕业生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法受理,纠正和查处有关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