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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研究生“三助”奖学金管理办法

青海大学研究生“三助”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改革研究生培养机制,增强研究生自立、自强意识,切实提高我校研究生待遇,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三助”奖学金是指教学助理、科研助理、管理助理(分别简称“助教”、“助研”、“助管”)岗位奖学金。“三助”奖学金以岗位津贴的形式发放。

第三条 “三助”奖学金工作由研究生院具体组织实施,包括制定实施细则、总体原则和年度工作方案,审定“三助”奖学金工作年度经费分配方案,检查“三助”奖学金工作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各学院成立由主管院长担任组长的培养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在学校总体原则指导下具体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本单位的“三助”奖学金评定工作。

第四条 研究生“三助”奖学金的设立与评定,是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各学院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对受聘从事“三助”工作的研究生,要明确其岗位职责,严格要求,加强指导和考核。

第二章 申请基本条件

第五条 研究生“三助”奖学金面向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设置“三助”工作岗位,实行“三助”奖学金制度。助教、助研、助管比例为4:4:2。

第六条 凡提出“三助”奖学金岗位申请的研究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科研能力。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第七条 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完成,考虑到研究生的实际承受能力,每位研究生一般不能同时应聘两个岗位。

第八条 在读期间受到法律处罚或行政处分的研究生,自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从事“三助”岗位工作。聘任期间受到法律处罚或行政处分的研究生取消研究生“三助”岗位资格。

第九条 非全日制及在职研究生均不享受学校设立的“三助”奖学金,但学校鼓励其通过积极参与导师科研工作,获取由导师从其个人科研经费或应用开发项目经费中支付的劳动报酬。

第十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应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原则。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助教”:承担学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本科、研究生的公共课、专业基础课的辅导、答疑等教学工作,以及指导实验和生产实习,辅导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考试及考查课的阅卷、开放实验室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助研”:承担学校或指导教师分配或指定的与本专业相关的科学研究、开发和专业设计、调研等工作,包括科学实验,试验数据的整理分析及报告的撰写,文献资料的整理、汇编及翻译等。

第十三条 “助管”:承担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及科研教学管理部门的辅助管理工作,担任本科生及研究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助理等(含班主任、辅导员)。

第四章 岗位设置与审批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实施,各教学科研和行政单位分别由分管领导组织本单位“三助”岗位的设置、申请、聘用和考核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五条 研究生“助教”岗位由研究生院、组织人事部、教务处、实验室管理处等部门根据教学工作的需要来确定“助教”名额,制定“助教”需求计划。

第十六条 研究生“助研”岗位由导师根据课题研究需要设置,要求博士生指导教师必须设置“助研”岗位(除学位论文外)。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制定出本单位的“助研”招聘计划,并报研究生院审批。对不设“助研”岗位的博士生导师,学校将调整该学科下一年度的研究生招生计划。

学校按照全日制非在职硕士研究生总人数的80%、全日制非在职博士研究生总人数的100%设置助研岗位。各院系在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时,应保证研究生助研岗位设置的类别和基本标准,导师个人额外资助学生的经费不计入其中。

第十七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学校各职能部门确定招聘计划。学校行政管理部门设置“助管”岗位数不得超过学校在岗教师总数的20%,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按在校研究生每50名设置1个“助管”岗位,每增加50名研究生增设1个“助管”岗位的标准设岗。

第十八条 对没有特殊原因不设置助研岗位并且不能履行资助研究生完成科研任务的导师,学校将削减该导师及其所在学院下一年度的研究生招生指标。

第五章 岗位奖学金发放标准

第十九条 助教岗位奖学金发放标准:硕士和博士生分别按20元/学时、30元/学时标准发放。

第二十条 助研岗位奖学金发放标准:博士研究生助研标准分为4000、3000、2000(元/人·年)三档,最低不少于2000元/人·年;硕士研究生助研标准分为3000、2000、1000(元/人·年)三档,最低不少于1000元/人·年。

第二十一条 助管岗位奖学金发放标准:博士生每年不低于4000元,硕士生每年不低于3000元。

第二十二条 “助教”岗位奖学金发放:承担学校公共课教学和开放实验室管理的“助教”奖学金由学校支付;承担研究生培养单位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教学的“助教”奖学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助研”岗位奖学金:社科类学校分担80%,导师分担20%;自然科学类学校分担70%,导师分担30%。所有用于支付研究生“助研”奖学金的经费统一划拨到学校设立的研究生“三助”奖学金账户,由学校统一管理、统一支付。

“助管”岗位奖学金:由学校负责支付。

鉴于我校不同学科的具体情况,学校每年设立一定数量的由学校全额支付的“助研”岗位,用于支持基础学科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三条 “三助”奖学金由研究生院制表,计划财务处按每学期5个月统一发放。

第六章 岗位申请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助教”岗位公布后,由研究生院、教务处、实验室管理处、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受理研究生“助教”岗位的申请,岗位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助教”岗位聘期为一学期(特殊情况可为一年)。

第二十五条“助研”岗位由研究生直接向设岗导师申请,经导师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批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助研”岗位按学年聘用,聘期为一至三学年。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由研究生院根据各单位招聘计划,统筹安排,确定各单位岗位名额。“助管”岗位聘期为一学期。

第二十七条 所有岗位申请工作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三助”岗位一般不办理临时申请,但对于下列临时情况,经研究生院同意,可办理申请:

(一)主讲老师因临时原因出差、休假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完成本学期课程,需研究生继续完成未结课程的,可以申请临时“助教”岗位;

(二)单位因组织重大活动或有大量事务需临时处理,需研究生协助办理的,可以申请临时“助管”岗位;

(三)其他临时情况急需“三助”岗位协助工作的。

第二十八条 “三助”岗位聘用应签署聘用协议,协议中应明确甲(研究生院)、乙(“三助”岗位聘用单位)、丙(上岗研究生)三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

第七章 岗位考核

第二十九条“三助”岗位考核定期进行,“三助”岗位考核严格按照设岗要求进行。

第三十条“助教”岗位考核工作主要听取设岗课程主讲老师和听课学生的意见。

“助研”岗位考核根据研究生科研工作态度、成果产出情况和工作量等,由导师和课题组考核。

“助管”岗位考核由设岗部门根据研究生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等给予考核。

第三十一条 考核结果优秀者,可在下一年度学校确定的“三助”岗位范围内提高其资助标准;考核结果合格的,可继续予以聘任并发放“三助”岗位奖学金;考核不合格者,可降低“三助”岗位奖学金资助额度或取消其享受“三助”岗位奖学金资格,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